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及职责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督查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联系地址: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区政府办公楼252室;邮编:518101;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联系电话:0755-88177775;邮箱:yingjiguanliju@baoan.gov.cn。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分类(编排体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行政机关下列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直(下)属单位设置及其职能等。
(二)最新文件。主要包括: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解读;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性文件及解读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与本局业务职能相关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进展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工作总结等。
(四)人事信息。主要包括:干部任前公示、人事任免、人员招考和选调等。
(五)财政审计。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审计问题整改报告等。
(六)招标采购。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信息、预中标信息、中标信息等。
(七)其他。主要包括: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与社会公众、企业密切相关的、需要及时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通知、结果公示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我局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s://www.baoan.gov.cn/baajj/gkmlpt)予以公开。同时,我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辅助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方便申请人准确、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可在申请政府信息前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登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次点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职能”-“机构概况”查阅具体职责,确定是否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
2.申请方式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书面申请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楼250室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登录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5119/choice)。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行政机关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4.申请受理
登记初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件是否真实。
补正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答复。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附件2: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5.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