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要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处理好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衔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包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就“推动改革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做得好、有监督”的要求,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及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对规划土地监察案件受理管辖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处罚决定、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完善。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对管理体制、执法范围、执法规范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以往相关规定与这一系列新要求不一致。为此,必须在全面梳理以往各项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明晰综合行政执法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执法范围和详细规定执法规范、保障措施等内容,适应新形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确保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有序深入推进。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在总结现行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对规划土地监察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执行等查处工作等方面进行修订,使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程序更好地与上位法相衔接,并符合宝安区实际。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发现规划土地违法行为的受理、管辖、立案职责、线索移送及办理流程。
(二)调整案件集体讨论、案件审查会议的召开范围。为了使规划土地监察案件办理更加职责清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本规定调整对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或者案件审查会议的召开范围,区分处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对街道办事处集体讨论及提请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讨论的范围作出区分。
(三)明确必要时备案及征询指导意见情形,注重理顺区、街道两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执法关系。本规定在立案备案的基础上,增加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含不予处罚决定书)”等情形下,涉及重大利益、社会关注问题限期拆除通知、行政处罚决定要在作出前报区土地规划监察机构备案及征询相关指导意见。
(四)将综合执法改革后强制执行方式及流程予以明确。本规定针对依照违反城市规划类法律法规、违反土地管理类法律法规,及其他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方式及流程予以明确。对强制执行决定文书送达等实际强制拆除等程序执行、行政强制拆除实施程序流程、行政强制拆除组织及结案进行细化。
(五)明确文书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前后的文书立卷归档、保管、作废和回收等工作主体作出调整。
(六)严格法律责任。《规定》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及相关法律责任。一是出庭应诉责任,对区土地规划监察机构、街道办事处在综合行政改革前后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作出规定;二是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