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临时用地的执法监管,建立临时用地监管执法长效机制,我局制定《宝安区临时用地执法收回工作指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2023年12月22日
宝安区临时用地执法收回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用地的执法监管,建立临时用地监管执法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核发批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书的临时用地上开展查处规划和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不含宝安中心区)的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由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按照国家、广东省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开展临时用地执法收回工作,督促、协调各街道土地规划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规划和土地违法行为,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对临时用地上建(构)筑物依法开展强制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和批后监管工作,将用地批准和执法收回台账及时移交各街道办事处,同时抄送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并做好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用地批后日常巡查,组织查处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或违反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临时用地使用合同书要求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组织对逾期的临时用地进行清场收回、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临时用地上建(构)筑物实施依法协助拆除,并将清场收回的临时用地移交土地储备部门;落实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查处临时用地违法行为,并做好职责范围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辖区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临时用地执法收回工作。
第三章 执法收回类型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向临时用地单位发送临时用地收回通知、提前收回土地:
(一)临时用地单位未按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的;
(二)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抢险救灾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临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即时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属于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临时用地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
临时用地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清场工作或拒不交还土地,由审批部门移交各街道办事处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相关规定予以执法收回。
第八条 临时用地单位在使用期届满前主动退出使用临时用地,应完成清场工作,交回土地。临时用地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清场工作或者拒不交回土地的,由审批部门移交各街道办事处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相关规定予以执法收回。
因临时用地单位未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或土地复垦费用等其他行为导致用地批准文件失效的,审批部门移交各街道办事处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相关规定予以执法收回。
第九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但临时用地单位已向审批部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的,在街道办事处收到审批部门发出移交执法收回之日起仍未获得延期许可、审批部门发放《不予延期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各街道办事处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相关规定予以执法收回。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且临时用地所服务工程项目已经竣工的、现状已弃用停用的,临时用地单位未按相关使用合同约定在到期前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恢复工作,或拒不交回土地的,审批部门移交各街道办事处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相关规定予以执法收回。
第十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临时用地单位拒不归还土地的,由各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规划和土地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后,会同临时用地审批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依《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现行规定可以按现状重新申请且需办理收回、入库手续的,由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执法查处程序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于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于临时用地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告示。告示包含该临时用地即将届满、临时用地单位仍有使用需要应及时向审批部门办理延期申请手续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将上级督办、巡查发现、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临时用地涉嫌规划或土地违法行为作为查处线索来源。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于辖区内临时用地上规划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各街道办事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第4项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于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临时建筑,各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补办手续、限期使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于临时用地单位拒不交出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各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第16项作出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于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行为,各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深圳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第28项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地上建(构)筑物已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临时用地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会同所属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强制拆除。
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临时用地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单位拒不履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可通知征信机构载入临时用地单位征信记录。
第十七条 对已清理完的临时使用的国有储备用地,应统一移交土地储备机构管理。临时用地有实际使用单位的,由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完成用地清场工作,交回土地。无实际使用单位、逾期未退回或者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查处并协助进行清场。清场收回后组织审批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办理土地移交入库手续。
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则参照国有土地开展清场、移交管理。
第十八条 对需要复耕、复垦的临时用地,审批部门督促用地单位按要求进行复耕、复垦,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对完成复耕、复垦的临时用地进行验收。
临时用地单位复耕、复垦验收合格的,复垦义务人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和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退回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预存金。用地单位不复耕、复垦或验收经整改不合格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预存金不予退还,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复耕、复垦,土地复垦预存金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土地复垦预存金不足部门可向复垦义务人追缴。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各街道办事处可责令限期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应按季度将临时用地审批情况、临时用地收回情况抄送辖区街道办事处及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第二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依职责做好临时用地建设过程、临时建筑使用情况审查和监管工作。建立临时用地巡查台账,及时记录临时用地批后管理、办理延期手续、执法收回、复垦等信息,并将临时用地执法情况抄送审批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用地收回台账,每个季度按时报送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主管机构汇总。
第二十一条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应建立全区临时用地执法收回监督检查台账,每季度对已移交执法的临时用地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督办、督导工作,并不定期对辖区内临时用地执法收回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查处已移交执法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履责、涉嫌违法违纪的,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可按规定将涉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