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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600755062XA/2023-0062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12-22
名称: 部门解读 | 宝安区临时用地执法收回工作指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2
主题词: 临时用地执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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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宝安区临时用地执法收回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3-12-22  浏览次数:-
(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新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一、修订背景

  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新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2023年2月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进行全面修订。为保证辖区内临时用地收回工作适应客观需要,严控新增到期未收回用地,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区对临时用地执法收回的工作指引。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新要求。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对区、街道两级规划土地监察执法体制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在全面梳理以往各项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明晰总则、职责与分工、执法收回类型、执法查处程序、日常监管、附则等内容,适应新形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确保两级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衔接有序流畅。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工作指引》共有六章二十三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两条、第二章职责与分工四条、第三章执法收回类型五条、第四章执法查处程序七条、第五章日常监管三条、第六章附则两条。本次修订思路是以严格规范用地执法收回为导向,梳理临时用地到期收回的工作流程,保障临时用地从审批、巡查、执法、收回、验收、入库的延续性,提高执法收回的操作性。

  三、修订特点

  细化收回类型,分级分类处置。临时用地收回处置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根据收回临时用地的不同用途类型、现状情况及规划情况,实事求是对不同执法的情形临时用地进行分析和归类,实施分类处理。对于提前收回、主动退出、申请延期、现状收回等情况确定不同处置方案,便于高效收回临时用地。

  厘清职责分工,完善长效监管。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及有关临时用地审批职责要求,《工作指引》明确由审批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工作;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指导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临时用地执法收回工作,对临时用地上建(构)筑物开展强制执行;各街道办负责临时用地批后日常巡查和保证安全生产等工作;辖区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配合开展临时用地监管工作。

  明确工作流程,便于实务操作。本次《工作指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临时用地收回的全流程进行梳理细化。从立案的线索来源进行明确,在用地届满前进行尽责告知、线索来源、处罚依据、强制执行、纳入征信、清场入库、复垦验收等全流程操作进行明确,注重条款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将辖区内收回临时用地工作的实践经验予以固化并进一步优化。

  强化监督管理,优化职能衔接。为强化临时用地监管,《工作指引》明确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一是建立临时用地巡查收回台账,进一步加强对临时用地的批后监管;二是优化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联通,审批机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以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加强工作对接,对辖区内的临时用地批后管理、执法、监管、收回入库的具体情况及时移交、抄送,优化职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