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自主创业人员:
为了顺应政策变动和保障财政资金安全,2024年2月22日我局发布了《宝安区关于对自主创业补贴业务进行核查的公告》,现根据市自主创业补贴核查工作的最新要求,我们对自主创业补贴核查工作进行了调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宝安区自主创业补贴核查情形变更为:(一)自主创业人员提出创业场租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且被受理后;(二)自主创业人员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且在最近6个月内没有创业场租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补贴汇总时间为准)发放记录的;(三)创业社保补贴发放满一年、满两年后首次续发时,且最近6个月内没有创业场租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以补贴汇总时间为准)记录的。
核查内容包括:经营情况核查,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开展用工情况核查,申领场租补贴需开展租赁情况核查。若市自主创业补贴核查工作指引发生调整的,将按照市政策同步进行调整。
特别提示:核查范围包括已完成自主创业补贴首次申领的宝安区户籍自主创业人员按原区政策续发的自主创业补贴项目。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