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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获取信息。

  本《指南》将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网站(网址:https://www.baoan.gov.cn)和本单位网站(网址:https://www.baoan.gov.cn/batjj/gkmlpt/index)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及职责

  宝安区统计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区政府大楼三楼西区;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55-88178125;传真:0755-88178125;邮箱:batjj@baoan.gov.cn(该邮箱仅用于本单位政务工作联络,不用于接收和受理通过互联网提出的咨询、投诉、建议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单位主动公开了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机构职能、规划计划、资金信息、统计信息、工作动态等27类公开事项。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单位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编制了《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本单位办公地点现场查阅。

  三、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公开形式,政府网站公开途径:https://www.baoan.gov.cn/batjj/gkmlpt/index。

  本单位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单位在深圳市宝安区档案馆和宝安区图书馆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 本单位在办公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大楼三楼西面)设有信息公开公告栏,在深圳市宝安区政府办公楼(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设有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区政府大楼三楼336室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5-88178125

  传真:0755-88178125

  邮政编码:518101

  电子信箱:batjj@baoan.gov.cn(该邮箱仅用于本单位政务工作联络,不用于接收和受理通过互联网提出的咨询、投诉、建议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互联网申请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5118/choice

  2、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委托他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区政府大楼三楼336室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互联网提交

  申请人登录“宝安政府在线”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4、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单位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单位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单位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详见宝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6、收费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收费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收费对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收费时限及方式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

缴费时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费

标准

计收类型

按件计收

按量计收

适用情形

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

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

计收方式

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累计申请件数

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计收标准

10件以下(含10件)

11—30件(含30件)的部分

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30页以下(含30页)

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

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

201页以上的部分

不收费

100元/件

不收费

10元/页

20元/页

40元/页

  7、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宝安区人民政府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5-12345。


附件:

1.深圳市宝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2.宝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pdf

3.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