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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宝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本局编制了《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建议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本《指南》。

  《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作不定期的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宝安政府在线”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按照《规定》,本局在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有机构职能、规划计划、业务信息、资金信息、统计数据、政务公开管理机构、其他等七大类信息。具体信息可参见《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方式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公开形式。此外,本局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通知书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按照《规定》,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3号卫生健康局308室,办公时间为: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27757933、29664592

  传真号码:27751022

  通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3号卫生健康局308室,邮政编码:518101。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的处理

  本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图。

  本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无限制。《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局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办公室投诉。监督电话:27759944,传真号码:27751022,通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3号卫生健康局308室,邮政编码:51810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了《规定》也可以向区监察局或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了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受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