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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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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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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附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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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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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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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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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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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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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岗位及权限
1
申请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
2
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3
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