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办人函〔2022〕14号)和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医学〔2022〕62号)要求,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4月15、16、22、23日举行。为做好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宝安区确认点确认时间和地点
(一)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包括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和民政、公安、司法、军队等其他系统所办医疗机构及驻深医疗机构等):
2023年1月9至13日(周一至周四)9:00--12:00,14:00--18:00,维也纳国际酒店三楼(宝安区兴业路8号);联系电话:0755-27750674。(注:凡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如药厂、医药公司、药店等机构不属于此次报考范围)
(二)区属医疗卫生单位:
各单位自行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确认,于2023年1月16日将本单位材料及确认表报送至区卫健局302室。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报考药学、护理、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职称者,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报考药(技)士者,具备中专、大专学历。
报考药(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具备硕士学位。
报考护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工作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工作满3年;
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也可以参加护师考试。
(三)报考药(技)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
(四)报考护理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五)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本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
(七)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卫生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八)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名有关问题。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冠感染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等规定的人员范围,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对上述人员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上述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九)其他相关规定。
1.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学历或学位证书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2.报名参加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6〕1379号)等文件规定。
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3.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5.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三、报考程序
(一)网上预报名
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12日,报考人员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按要求完成网上预报名,并打印《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以下简称《报名申报表》)。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报考人员须对网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和确认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均设立报名点,受理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政、公安、司法、军队等其他系统所办医疗机构及驻深医疗机构等)的现场资格审核、确认工作。
1.各报名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并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5日期间完成现场确认。报名点要按照属地新冠感染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工作要求,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工作的安全平稳实施,妥善处理疫情及各种突发事件。要做好对报考人员的通知和宣传,提前告知报考人员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2.各报名点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考生所有报考材料应一次性提交,报名点现场一次性收齐所有证明材料后方可确认报名。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现场审核人员”签名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签名,同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3.报考人员须根据报名点的确认时间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自觉服从报名点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作出的相关安排。
4.自2022年起,在初级(师)和中级考试中增加眼视光技术,专业代码分别为216和393。
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三)考试缴费
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核状态,经考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3年2月17—28日,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19〕826号)执行:初、中级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每人每科75元,纸笔考试每人每科65元。
(四)考场安排
考场、试室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2023年4月6 -23日期间,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打印准考证,打印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并按《准考证》标注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考试。
(五)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考试成绩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上公布。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自行在网上查询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四、报名材料
报考人员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审查意见、审核人签名及单位公章,证书(证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给报考人员。
(一)《报名申报表》。《报名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与提交的证件及材料信息一致,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所填写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一致。
(三)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硕士、博士学位作为报考依据的,须提交相应专业学位证书。以后续学历报考需提交自士级资格以来的所有毕业证书复印件。对学历或学位有疑义的,可要求提供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持国外院校所获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需同时出具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国外取得的相关专业学历对应的中英文课程表。
(四)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属省外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现资格评审表。
(五)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368至374专业的人员,应提交有效的护士执业证书。
(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人员,须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人员(2022年参加本专业考试部分科目已合格人员除外),须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十)历史考生需提交202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十一)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涉及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时间、诊疗科目的,以执业证(有效期内)和医疗许可证(有效期内)为准。
(二)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未按规定填写原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成绩无法合并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三)每份材料均要求有审核意见和审核人签名;在所有报考人员申报表的左上角,均须注明本报名点代码和编号;各报名点上报材料前,须先在考务管理系统按报考级别分别将考生报名数据导出Excel表格,并打印成花名册;各报名点提交的材料须按新冠感染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新考生、2022年历史考生将士、师、中级别各分成三类,每类材料均须按照花名册的顺序从小到大排列、编号;各报名点对于有疑问的材料须单列上报,并在资格审核情况报告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
1.工作经历证明
2.转岗证明
3.社区服务机构工作经历证明参考样本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5日
附件1:
工作经历证明
XX同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于X年X月X日工作至今,在XX单位从事X专业工作满X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转岗证明
XX同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我单位从事X专业工作,X年X月X日转岗专职从事X专业工作至今,从事现XX专业(申报专业)工作已满2年以上。
特此证明。
医务负责人签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社区服务机构工作经历证明
XX同志,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于X年X月X日起在我院XX社康中心X专业(医疗或护理)工作至今,从事现专业工作满X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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