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行政调解事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 | 法律、法规及规章 | 救济途径 | ||||
| 名称 | 颁发机关 | 颁发时间 | 适用条款 | 实施主体 | |||
| 1 | 医疗纠纷调解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8年8月31日 |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调解 |
| 2 | 医疗事故赔偿等调解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9月1日 |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调解 |
| 3 | 行政复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7年8月1日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宝安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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