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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宝安区全面推广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6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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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安〔2018〕23号

各街道办 ,区有关单位:

  《宝安区全面推广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6日          


宝安区全面推广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6月,区政府印发了《宝安区深化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深宝府办函〔2017〕8号),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深化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以来,全区共安装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约3.9万套,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区政府决定全面推广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电气火灾事故和触电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广的意义

  积极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安装无线通讯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技术设备,自动检测电气设备、可燃气体安全状态,有效解决电气线路老旧、电气隐患肉眼无法察觉、隐蔽工程隐患检查难,以及可燃气体泄漏难以察觉等问题,及时预警并处置用电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目标任务

  由区安委办牵头,各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面推广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工作,将电气线路老化严重、事故多发、人员密集的区域及场所特别是老旧工业园区、老旧出租屋、老旧“三小”场所列为优先和重点安装对象。各街道要在2018年完成区下达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在重点 

  区域、场所加快推进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2019年底前做到“应装尽装”,实现全区电气类火灾事故平稳可控。

  三、主要推广范围

  下列场所为推广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超市。

  (二)“三小”场所、农贸市场、出租屋。

  (三)老旧工业区、老旧住宅小区。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电镀、竹木加工、纺织、造纸、印刷、制药等易发生火灾行业场所。

  四、安装要求

  (一)施工安装

  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应严格按照《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施工安装规范》(详见附件3)的要求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规范。

  (二)现场调试

  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供应商的调试工程师必须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在调试前须编制调试程序,并配备符合要求的相关仪表、仪器,严格按照《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调试规范》(详见附件4)要求进行调试,并做好监控点的报警阈值设置记录及调试相关记录。

  (三)售后服务

  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建立健全有效的常态化全过程预警监测和可追溯的售后服务工作制度,售后服务规范详见附件5。

  五、工作原则

  (一)以“谁属地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为原则,采用“定额补贴”的方式,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单位及个人安装使用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区安委办汇总各街道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各街道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工作。

  (二)由区安监局会同宝安消防大队等单位,研究制定具体的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供应商的预选采购招标方案,明确技术标准与参数,确定预选供应商数量。

  (三)各街道办负责聘请具有用电线路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辖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检查安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验收机构应严格按照《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验收规范》(详见附件6)进行验收。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按预选采购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标准对社会单位及个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安装经费给予补助,补贴的费用必须包含3年维护管养费用、辅材、人工安装和24小时应急值守预警费。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不作为政府固定资产进行管理,3年服务期届满后,后续管养维护等费用由使用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政府不再予以补贴。

  (四)凡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各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的认证证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必须要通过具有CNAS实验室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确保监控系统及探测器为合格产品且符合国家关于用电、电气火灾的标准。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要有远程监控后台,需满足平台功能和信息安全相关要求(详见附件7),要对电气电路进行实时监控,要安排专人24小时应急值守及预警,且要有专业安装队伍,安装规范,并指导使用单位及个人排查用电安全隐患,做好后续管养维护工作。

  (五)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定额补贴的范围为:工业园区、出租屋、“三小”场所;其他推广场所和有消防审批的单位不列入定额补贴范围。参考2017年补贴标准,确定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定额补贴的标准(详见附件1);具体补贴金额以招投标建设安装工程费中标价的49%为准,但不得超过本方案附件1确定的标准。

  六、工作分工

  (一)各街道负责统筹本辖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安装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的工作人员,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用推广工作。对于工作不力、任务不达标的街道,区安委办将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

  (二)由区安委办牵头,制定预选供应商考核和评价机制,定期对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效果进行评估,做到奖惩分明,优胜劣汰;同时,会同区信息中心抓紧建设宝安区智慧安监用电安全物联系统,切实掌握全区用电安全管理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形成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办工作闭环管理机制;会同宝安消防大队定期聘请专业机构对全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设备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性价比高、市场认可度高,且成熟、安全的产品用于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

  (三)各街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功能及作用,引导社会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及物业业主认识安装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重要性,推动社会单位及个人自觉安装使用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

  (四)宝安消防部门根据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负责推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安装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在消防设计审核时,要督促建设单位安装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在消防验收时,要对其安装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督促社会单位及个人安装使用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

  (五)区财政局会同区安委办按规定做好各街道安装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补贴经费的保障工作,各街道要严格按照标准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区安委办要对各街道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六)已安装用电安全监控系统场所因产品供应商预警处置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产品供应商的责任。产品使用单位及个人负责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收到报警信息后应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廉洁自律

  各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公平、公正、公开推广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工作。严禁公职人员不按工作标准,指定或变相指定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供应商,严禁公职人员在推广工作过程中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等违反工作纪律现象。

  (二)加强督导检查

  各街道要组织人员加大对辖区重点区域、场所用电安全隐患的检查排查力度。对已安装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区域、场所,要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完整有效,并要求供应商配合对报警信息和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和提出整改建议,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对未安装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及个人加快安装。对存在重大电气安全隐患的,要铁腕执法,严厉查处,该停的停,该关的关,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同时,各街道要加强对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供应商的督查检查,规范其服务行为。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督察各有关单位严格落实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补贴经费的监督核算、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街道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汇总阶段性工作情况,经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后,于每月月底前向区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定额补贴标准

  2.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推广工作经费拨付流程

  3.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施工安装规范

  4.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调试规范

  5.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售后服务规范

  6.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验收规定

  7.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和信息安全相关要求


  附件1

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定额补贴标准

  一、工业园区“3+1”套餐包含全电量用电安全探测器和安全接地工程

  (一)全电量用电安全探测器

序号            应用场所            项目名称            单价(元/套)            备注            
1工业园区用电安全监控模块1682产品单价含3年维护管养费用、辅材、人工安装、24小时应急值守预警费
2剩余电流互感器281
3一组(四个)温度传感器113
4一组(三个)电流互感器561
合计金额为2637元/套,补贴金额为1292元/套

  (二)安全接地工程

  安全接地工程:小型工业园(5万平方米及以下)接地造价不高于1.6元/平方米,中大型工业园(5万平方米以上)接地造价不高于1.5元/平方米,接地费用按实际造价的49%进行补贴。

  二、“三小”场所“3+1”套餐和“2+1”套餐

  (一)“三小”场所“3+1”套餐(适用于有厨房的场所)

序号            应用场所            项目名称            单价(元/套)            备注            
1“三小场所”烟感(无线式,监测平台可实时监测)400产品单价含3年维护管养费用、辅材、人工安装、24小时应急值守预警费
2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无线传输技术,实时监测气体是否泄漏)450
3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含剩余电流互感器和一组(2个)温度传感器),产品类型为独立式1517
4简易喷淋300
合计金额为2667元/套,补贴金额为1307元/套

  (二)“三小”场所“2+1”套餐(适用于没有厨房的场所)

序号            应用场所            项目名称            单价(元/套)            备注            
1“三小场所”烟感(无线式,监测平台可实时监测)400产品单价含3年维护管养费用、辅材、人工安装、第三方24小时应急值守预警费
2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含剩余电流互感器和一组(2个)温度传感器),产品类型为独立式1517
3简易喷淋300
合计金额为2217元/套,补贴金额为1086元/套

  三、出租屋“1+1”套餐包含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全接地工程

  (一)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序号            应用场所            项目名称            单价(元/套)            备注            
1出租屋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含剩余电流互感器和一组(2个)温度传感器),产品类型为独立式1517产品单价含3年维护管养费用、辅材、人工安装、24小时应急值守预警费
合计金额为1517元,补贴金额为743元/套

  (二)安全接地工程

  一栋出租屋安全接地工程费用按不高于5000元计算,接地费用按实际造价的49%进行补贴。

  (三)整栋出租屋少于10户,可安装一套用电安全监控系统;超过10户以上(包含)的,宜每层至少安装一套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

  (四)出租屋公共部分安装烟感(无线式,监测平台可实时监测)的,可按每个196元进行补贴。

  (五)为了与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形成双重保护,更好地管控用电安全隐患,鼓励各出租屋自行更换过载短路开关、漏电保护和保险丝插座。

  四、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主机

  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主机价格为25000元,定额补贴为12250元,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安装该产品。


  附件2

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推广工作经费拨付流程

  一、预选供应商、各社会单位及个人按照《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全面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系统安装完毕后1个月内,凭补贴经费申请表、安装合同、产品合格证、供应商相关资质等材料向辖区街道安监办提出经费补贴申请。

  二、街道安监办在受理社会单位、个人及预选供应商提交的经费补贴申请5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用电线路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经费补贴的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项目进行验收,检查安装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验收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向辖区街道安监办提交书面验收报告。

  三、街道安监办在收到书面验收报告后,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安装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财政办申拨经费补贴。

  四、街道财政办在收到街道安监办补贴经费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经街道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同意,并从街道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向预选供应商、社会单位及个人拨付深化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工程补贴经费。

  五、各街道办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定额补贴方式,但必须符合财政制度要求。为提高推广工作效率,对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等安装补贴费申请可选择以下两个途径:

  (一)可以社会单位及个人名义申请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补贴经费。

  (二)对于成片推广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工作的,可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由社会单位及个人委托安装供应商申请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补贴经费。

  六、各街道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对经费的拨付流程进行适当调整。


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工作推广项目补贴经费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地址) 
项目合同金额 申请补贴金额 
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情况盖章: 日期:
街道安监办审核意见日期:
街道财政办审核意见日期:
街道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批意见日期:
街道分管财政领导审批意见日期:


  附件3

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施工安装规范

  一、安装前现场勘查

  安装前,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预选供应商要对其安装场所进行勘察检测,勘察进出线路、接地是否规范,检测线路漏电流及温度值,线路接点是否存在松动、氧化、腐蚀情况,线路接地是否完善等。

  简单的用电安全隐患现场直接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用电安全隐患,由供应商填写《电气火灾隐患整改意见书》,双方签字确认留底。

  网格办组织网格员对出租屋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进行排查,发现隐患督促业主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分拨至相关处置部门强力整治。

  “三小”场所、工业园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场所负责人要对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街道督促整改。

  对存在重大电气安全隐患的,要铁腕执法,严厉查处,该停的停,该关的关,严防发生安全事故。整改合格后才能安装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

  二、现场施工

  (一)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1.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配备完整的施工及安全工器具,并要求双人上岗。

  2.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施工前应提交项目施工方案并应按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3.各类监控探测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监控方式。

  4.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传感器应有安全接地线。

  5.传感器的安装不应影响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的接点。

  6.安装完成后,现场安装人员必须准确的收集记录安装设备的编号,安装位置、报警联络人(至少3人)。

  7.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

  (二)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布线

  1.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布线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116的要求,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及敷设要求应符合《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2.引入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1配线应整齐,避免散乱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通过颜色进行区分或其端部做好标识,设备编号应用标牌或标签注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2.3电缆芯线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

  2.4接头是隐患故障点,安装时要确认接线的牢固。

  2.5导线引入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3.一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者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线盒内焊接或者用端子连接。

  4.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三)剩余电流互感器的安装

  1.剩余电流互感器在安装前,应测量并记录其监控回路的现有泄漏电流,并分析是否属于正常泄漏电流。

  2.出租屋安装剩余电流互感器的电气线路或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其泄漏电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当漏电流大于300mA时,必须对线路或设备进行检查,并出具《电气火灾隐患整改意见书》;剩余电流互感器的报警值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测量,并按照规范进行设置,同时要做好存档。

  3.剩余电流互感器在不同的接地系统中应按照下图进行正确接线:

8.png

  4.剩余电流互感器负载的N线只能作为该线路供电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的回路共用,并且不能重复接地(即不能与地线相连),安装现场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相四线制的供电电路工作N线应穿入传感器,PE线不能穿入传感器,严禁将工作N线作为PE线使用,也严禁将PE线作为N线使用。

  5.剩余电流互感器要求安装在配电箱或柜内,需要单独外挂安装时,必须配置安装盒,户外的还要求户外防水安装盒。

  (四)温度传感器的安装

  温度传感器采用接触式安装,需靠近电气接头处,并用专用的固定件固定(温度传感器与线缆联接需采用耐高温扎带)。

  (五)用电安全动态监控探测器的安装

  1.用电安全动态监控探测器室内墙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无条件安装在1.3m的除外);室内安装需配置安装盒,室外安装必须配置防水箱,并确保外露线缆的穿管和接口处的密封处理。

  2.用电安全动态监控探测器安装要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电气火灾探测器需要探测相线电流的,接入的电流互感器所配导线通过颜色进行区分或其端部做好标识进行相序的区分。

  (六)监控主机安装

  1.远程监控主机应安装在单位消防控制室内;单位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安装在有人员值守的场所。

  2.在设置远程监控主机的场所,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应将报警位置、报警类型及数据信息实时显示在远程监控主机上,并通过手机短信或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同步送达相关管理人员。

  3.在未设置远程监控主机的场所,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应将报警位置、报警类型及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直接传送到监控网页,并通过手机短信或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同步送达相关管理人员。

  三、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相关文件

  (一)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设计技术文件

  应参照国内现有用电安全的标准及规范主要有: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T15-77-2010)。

  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5.《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J 08-2048-2016,J11323-2016)。

  6.《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第四版2016.12)。

  (二)施工技术文件

  应参照的标准及规范主要有:

  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T15-77-2010)。

  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4.《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5.《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


  附件4

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调试规范

  一、现场调试

  (一)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用移动式(手持便携式)剩余电流检测仪(至少精度1.0级),在调试时先进行配电回路剩余电流的检测。 

  2.用漏电流发生器(至少精度1.0级)提高剩余电流传感器探测回路的漏电流,使其达到报警值,检验其报警功能。 

  3.采用模拟温升的方法,给温度传感器加热使其达到报警值,检验其报警功能。 

  4.温度报警值的设定应根据其探测对象的安全温度进行设置,一般报警温度值应在70°以内。 

  (二)用电安全动态监控设备调试

  1.用电安全动态监控设备调试,先分别对传感器和监控探测器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调试。 

  2.用电安全动态监控设备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其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监控报警功能、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 

  二、自检自改

  调试结束后,预选供应商内部组织对用电安全监控设备进行100%自检,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从而保证现场安装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三、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调试相关文件

  应参照的标准及规范主要有: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T15-77-2010)。

  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4.《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5.《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6.《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



  附件5

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售后服务规范

  一、故障或技术支持响应时间及维修维护

  1.质保期内,接到用户关于监控系统及探测器故障通知时,即时响应2 小时内上门维护,随时提供电话、电子邮件等方面服务。每次故障的第一次上门解决问题率达到95%。所有设备保修服务均由预选供应商派人员到用户设备使用现场维修。

  2.对于不能明确是否硬件出现故障时,需配合用户进行检查;在必要时,在上述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协助排除问题。

  3.电话技术支持:主要是对一般情况的小故障,在问题不算复杂或者使用场所维护人员对某些技术问题存在疑问时使用。通过电话、传真、EMAIL的指导方式解决问题。

  4.保修期内负责所有产品的维修,提供技术支持,免费更换有问题的部件,更新软件。所有售出的产品都在维护范围内。

  5.每月定期派人上门进行质量巡检、维护,并征求用户意见,提高改进产品。

  二、服务计划

  1.安装完工后,根据国家安装规范、验评规范,为用户建立一整套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安装资料、设备清单、培训记录、维护记录等,便于存档、查询。

  2.保修期间,需提供一份详细的各系统定期检查方案,方案将包含全部系统需要检查的项目、检查间隔时间、所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等。

  3.项目完工后,编制《售后服务单》,规范设备操作规程。

  4.需设立远程监测平台24小时值班室和应急值班团队,并配置固定售后服务电话(用标签张贴在已安装场所的明显位置)。

  5.在维修保养期内,负责一般性的维护、修补、系统维护工作,对用户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给出明确答复,必要时委派相应人员上门服务。

  三、培训内容

  安装完工后,组织场所负责人进行使用培训,内容包括以下:

  1.设备的基础运行原理讲解。

  2.讲解设备构成。

  3.教会用户对设备的基础使用方法。

  4.对设备出现报警状况时应该做出相应的措施培训。

  5.对设备的基本维护培训。

  6.对后台数据的分析培训。

  7.安全用电常识培训。

  相关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77-2010)


  附件6

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验收规范

  一、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验收的一般要求

  1.街道办在收到申请补贴资料后,组织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验收机构对已竣工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进行验收,预选供应商应全程配合,验收不通过不能投入使用。

  2.验收检测对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产品符合性、一致性检查和功能检查验收。功能验收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和自检功能,检验依据为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功能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施工安装规范》。

  3.验收后需提供用电安全动态监测系统验收报告。

  4.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验收机构每次验收后需做验收总结,把现场情况及验收遇到的问题反馈给街道办。

  二、验收检测

  1.验收前应依据设计文件核对系统的设置情况

  依据产品的相关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77-201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2-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2014)

  2.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产品符合性、一致性检查验收比例为100%;功能性验收比例不低于10%,但不少于20台进行随机抽检;不足20台时,全部检验(验收时,各供应商需给验收公司提供手机APP端账号登录监控后台,以便验收公司在后台查看设备数量、设备位置、报警情况、离线等情况)。

  3.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对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4.验收不合格

  4.1 验收不合格率≤5%时,要求预选供应商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复检。

  复检时,整改设备的功能测试复检比例为100%,复检再不合格,为验收不合格。

  4.2 验收不合格率>5%时,街道办需对该预选供应商下达整改通知单,并一个月内不对该预选供应商组织验收。

  5.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件7

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和信息安全相关要求

  一、平台功能

  用电安全动态监测系统对用电设备的电流、电压、温度等数据以及环境温度、烟感、可燃气体浓度等数据进行监控。监测到隐患时,系统需通过远程监控主机、电话语音、手机短信、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报警位置、报警类型和数据信息等通知到相关管理人员。

  1. 用电安全动态监测系统需在20秒内上传报警数据,60秒钟内可以通知到场所责任人或管理人员。

  2. 应具备提供面向全部被监控设备的大数据分析能力。为监管部门和应急值守维护团队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分析结果,支撑职能单位制定预防措施。

  3. 平台具备任务调度功能,通过平台给维护人员派发任务,确保维护人员准确的获知现场情况并及时的到达事故现场。

  4. 平台应具备维护记录功能:对隐患的原因、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通过照片或文字形式上传到系统。

  5.平台检测数据需保存6个月以上历史记录,可分类、分时查询。

  二、信息安全

  1.各预选供应商与街道办、企业用户必须签订有关信息保密的补充协议,保证所采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任何其他产品及应用。

  2.各供应商监控系统中各节点连接不得采用Wi-Fi连接方式,必须全部为有线连接方式或4G等通信模块连接方式。

  3.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数据采用单向推送,即用电安全监控模块向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单方向发送数据,禁止系统直接下发篡改电压、电流等数据的指令给用电安全监控模块。

  4.系统内部必须有口令复杂度判断机制,保证系统内任何使用口令地方不得存在弱口令(最低密码复杂度要求:大小写字母+数字达到8位或以上)。

  5.系统具备防爆破机制,登录页面必须增加验证码功能,同一用户登录失败3-5次,锁定10-30分钟。

  6.各预选供应商需采取措施保证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保密性及安全性。

  7.各预选供应商的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应具备与政府信息系统对接功能。

  8.各预选供应商的平台应通过第三方安全机构的信息安全专项测评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及测评,方可投入使用。

  9.用户注册增加网络用户身份实名制手段(至少包含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有效证件号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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