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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6MB2D24294X/2023-0044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11-13
名称: 宝安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流程(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文号: 深宝海绵办〔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11-13
主题词: 海绵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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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流程(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动海绵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关于印发宝安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验收标准》及《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等系列文件,并结合宝安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各相关单位:

  《宝安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流程(2023年修订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安区水务局 

  2023年11月13日

宝安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流程2023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推动海绵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关于印发宝安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验收标准》及《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等系列文件,并结合宝安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工作目标

  完善宝安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流程,建立部门协作、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机制,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推动海绵城市高质量发展,打造“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区。

  二、管控要求

  按照《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要求,对于新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建筑与小区、水务工程以及城市更新改造、综合整治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海绵城市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建设项目从立项到运行维护阶段,应结合现有建设管理程序,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实行完善的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机制。管控要求如下:

  (一)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管控要求

  1.区海绵办需根据市海绵办下达年度新增海绵城市建设面积任务,梳理各单位上报项目清单,并筛选单个项目建设面积较大、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要求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海绵城市建设实施计划项目库,进行重点监督和管控,在海绵城市建设实施计划项目库中项目需严格执行各阶段管控要求。

  2.未纳入年度海绵城市建设实施计划项目库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和土地整备局、区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等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依据本部门职责进行监督和管控。

  (二)建设项目各阶段管控流程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①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2019年修订版)》要求,对项目就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进行论证,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思路、建设目标、具体技术措施、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②项目(建设)单位需将该阶段海绵城市相关可行性研究文件提交至区海绵办征求意见。

  (2)管控要求

  ①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者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应当依据法定规划、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列明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②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过程中,应当强化对海绵化技术措施的合理性、投资合理性的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在批复中予以载明,明确海绵投资估算。

  ③区海绵办需对征求意见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选取、技术可行性等关键点进行审核,并将结论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

  2.初步设计(方案设计)阶段

  (1)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①需根据《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2019年修订版)》要求的控制目标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并编制海绵城市专篇,内容主要包括海绵城市指标要求、技术策略、海绵城市目标取值计算表、设计方案自评价(承诺)表,承诺满足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图纸主要包括下垫面分类布局图、场地竖向及径流路径图、汇水分区及海绵设施分布总图等。

  ②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项目(建设)单位需将海绵城市专篇、自评价表和承诺书一并提交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③项目(建设)单位需将该阶段海绵城市相关设计文件(包含但不限于海绵专篇、设计图纸等),提交至区海绵办征求意见。

  (2)管控要求

  ①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载明下一阶段建设项目的海绵化建设工作落实要求。

  ②区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评审时,应当加强海绵城市设计审查,并将审查结论纳入总体审查意见。海绵城市设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③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时,应当按相关标准与规范,充分保障海绵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等资金需求,明确海绵投资概算。

  ④区海绵办需对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结论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

  3.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实施阶段

  (1)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①需根据《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海绵城市专篇,以及国家、省、市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等编制要求编制海绵化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②项目(建设)单位需根据《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验收标准SJG109–2022》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管控要求

  ①区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重点监管内容。

  ②区海绵办需对在海绵城市建设计划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不定期巡查,并对发现问题跟踪督办。

  4.竣工验收阶段

  (1)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①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含水务工程完工验收,下同)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有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海绵城市验收事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化设施建设内容合格与否的结论。海绵城市验收事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时,应当提交海绵化设施建设相关内容的竣工图纸及材料,以及载明海绵化设施建设内容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未提交前述材料的,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牵头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补齐。

  ②在海绵城市建设实施计划项目库中项目在完工后需到区海绵办进行项目海绵专项验收备案(备案材料详见附件2)。

  (2)管控要求

  ①区住房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需在竣工验收中加强对海绵验收资料、现场海绵设施建设情况审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并督促海绵城市建设实施计划项目库中项目(建设)单位到区海绵办进行海绵专项验收备案。

  ②区海绵办需就前来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项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项目资料完整,并对满足要求的项目出具海绵专项验收备案表。

  5.运行维护管理

  (1)资料移交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化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给项目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未完成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2)责任主体

  根据《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水务设施等项目中的海绵化设施,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相应项目的管理单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建筑类项目中的海绵化设施,其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为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投资人作为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以下统称运行维护单位)。

  (3)运行维护要求

  ①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设施标识及安全警示标识等,确保海绵化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化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原标准予以恢复。

  ②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项目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依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对海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管养,并做好运行维护记录。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的,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单位和个人确需要临时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化设施的,应向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及时对原海绵化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设施恢复费用。不能恢复的,应当在同一地块或者项目内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化设施,且不得新增不透水硬化地面。

  (4)管控要求

  ①区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需对所辖行业或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海绵化设施后期运行维护情况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做好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杜绝项目在验收后出现擅自破坏、改动、废弃海绵设施的情况。

  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化设施的,由负责该设施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按原标准修复,并按照《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进行惩处。

  ③在海绵城市建设实施计划项目库中项目在完成海绵专项验收备案后,区海绵办将项目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办需重点管控,并定期核查该类项目海绵设施运行维护记录。

    三、职责分工

  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严格管控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各环节,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海绵办:负责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流程,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有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管控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在项目前期和设计阶段,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中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加强专项审查。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局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在建设项目前期开展的规划编制过程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在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四)区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策划生成、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负责对所辖行业建设项目的海绵化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各街道办:负责在做好辖区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督促海绵理念落实情况,在项目完工后监管海绵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杜绝出现不按图施工、在验收后擅自破坏、改动海绵设施的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我区重点建设工作内容,各单位需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管控目标融入各个监管环节,实现项目从立项到运行维护的全流程管控。

  (二)齐抓共管,全面协作。各部门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执行力度,强化协调联动,对区管海绵城市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各环节加强管控,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考核督办,落实责任。区海绵办将各部门管控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绩考评范畴,考评结果计入区绩效考核体系中,通过考核促进工作落实。

  附件:1.宝安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流程图

  2.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各阶段所需材料清单

  3.建设项目海绵城市验收备案表

  4.海绵城市建设完工项目自评表

  5.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

1.附件1 宝安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流程图.pdf

2.附件2: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控各阶段所需材料清单.pdf

3.附件3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验收备案表.pdf

4.附件4 海绵城市建设完工项目自评表.pdf

5.附件5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竣工验收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