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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深宝教〔2022〕75号 【成文日期】2022-04-24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4 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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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教育单位:

  现将《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2022年4月24日   

  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财政奖励及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宝安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宝安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等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奖励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补资金)是指由国家财政性经费及其他来源安排,拨入三方共管账户监管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监管采用以下原则:

  (一)使用公开

  民办学校应当将项目实施过程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集中采购

  民办学校将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单位项目支出的,参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采用商城采购、社会采购及政府采购等三种方式实施采购,民办学校不得自行采取其他方式采购、不得分拆项目规避以上三种采购方式。

  (三)履约验收

  民办学校将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单位项目支出的,由区教育局统一组织验收或检查,经费从区教育局部门预算中列支。

  (四)限期使用

  民办学校应当及时使用财政奖补资金,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两年,资金下达后下一年度内未申报使用、未使用完毕或无法发放给个人的资金,由民办学校按规定上缴国库。财政奖补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由民办学校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科室)按以下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其他未列入的项目及新增项目按部门(科室)职能分工执行。

  (一)纪检审计科:负责民办学校三方共管账户资金监管,制定三方共管账户管理办法;审计监督财政奖补资金绩效,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

  (二)民办教育管理科:受理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体检经费等项目经费申请及复核;协助召开民办学校会议,宣传及督促民办学校执行资金使用监管方案,结合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强化经费使用检查结果运用。

  (三)学前教育科:受理普惠性幼儿园补助、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保教人员从教津贴等项目经费申请及复核;协助召开民办幼儿园会议,宣传及督促民办幼儿园执行资金使用监管方案,结合民办幼儿园年检工作,强化经费使用检查结果运用。

  (四)学校安全管理科:受理学生体检经费等项目经费申请及复核;指导安全类项目申报。

  (五)基础教育科:受理民办学校学位补贴、两免补贴、特殊学生随班就读经费及考点考务工作经费等项目经费申请及复核。

  (六)职业成人教育科:受理民办职校教师从教津贴等项目经费申请及复核。

  (七)学区教育办:初步审核辖区民办学校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可行性及必要性,抽查民办学校项目验收,授权民办学校使用三方共管账户资金,督促民办学校执行资金使用监管方案等。

  (八)区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全区性的各类培训,受理学校参加其他培训类项目的申报,审核该类项目方案,指导该类项目验收,检查该类项目验收履约情况。

  (九)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综合部负责受理学生资助项目经费申请及复核;规建部负责审核工程类项目需求方案、教育技术部负责审核货物类项目需求方案,指导该类项目验收,检查该类项目验收履约情况;财管部负责建立健全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办法,组织项目申报,下达资金文件,指导民办学校进行财务管理,组织经费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监管,按照规定使用财政奖补资金、开展会计核算、加强资产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实施经费使用绩效自评等。

  第三章  经费使用流程

  第七条  财政奖补资金中各项目经费申请按照民办专项资金、学前教育经费及资金下达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民办学校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用于以下支出的,无需申报项目,直接在“宝安区教育局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资金支付。

  (一)用于发放给个人的,由学区教育办审核后从三方共管账户直接转账至个人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二)用于差旅费的,由民办学校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支付,经学区教育办审核后再通过三方共管账户还款至该银行卡。

  (三)经区教育局指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民办学校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用于项目支出的,按照以下程序在“宝安区教育局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使用。

  (一)项目申报

  民办学校申报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有装配标准的项目或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及政府履职必达标的项目等。

  民办学校根据资金下达文件,按规定项目名称原则上一次性申报实施项目,不允许使用财政奖补资金进行零星购买,确需零星购买的由单位自有资金支付。民办学校必须履行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责任,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表、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需求方案、工程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办公会议纪要等。

  (二)项目审核

  学区教育办对辖区民办学校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各职能部门(科室)对需求方案技术审核,再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领导审批。审核方式有资料审查、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等。

  (三)项目采购

  审批通过后,在“宝安区教育局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公示,民办学校按以下方式实施采购。采购项目一经公示,原则上不得变更,且需在一年内实施完毕。采购方式主要有商城采购、社会采购及政府采购。

  1.商城采购

  民办学校货物类项目须在深圳市政府网上商城供应商采购,具体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规定执行。

  2.社会采购

  网上商城不能供货的货物类、工程类等项目,由民办学校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采购,具体按照宝安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管理规定执行;培训类项目按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3.政府采购

  民办学校重大项目的采购,由区教育局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四)履约验收

  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对民办学校实施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项目进行验收、监理或检查。学区教育办按一定比例抽查验收。

  (五)采购公示

  对已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民办学校一周内在宝安区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支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民办学校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付款资料,经学区教育办审核授权将款项直接转给供应商,原则上不得转入民办学校其他自有账户。因有关文件规定财政奖补资金用于补偿已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或资产的,经区教育局核定,可转入民办学校基本账户使用,由民办学校按资金来源调整相关资产、成本费用的账面价值。

  (七)预留项目质保金

  货物类(电子商城采购除外)及工程类10万以上的项目需预留不低于5%质保金在三方共管账户一年,待质保期过后再申请支付。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每个项目指定三人以上,分别负责项目实施、监管及验收,其中验收报告必须由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对财政奖补资金收支设立明细科目单独反映,对使用财政奖补资金购建的资产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使用财政奖补资金购建的资产,不得由举办者占为己有;在举办者变更、清算时,不得作为举办者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根据来源渠道退还政府,专门用于发展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对财政奖补资金构建的资产管理参照《宝安区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按相关规定完成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并将财政奖补资金结余款上缴国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各相关业务部门(科室)组织民办学校综合业务检查及评估时,应当将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各相关业务部门(科室)应当定期组织检查供应商及验收履约情况。

  第十五条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牵头落实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纪检审计科应当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的内部审计,牵头落实审计结果。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在项目申报和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由主管部门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当年年检评为“不合格”;

  (二)停拨部分或全部财政奖补资金,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

  (三)取消单位近三年评优、评先及评估资格,取消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近三年评优、评先资格。

  民办学校在项目申报和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与供应商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参照财政违法违规及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监察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对本办法涉及内容出台新的文件或规定的,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1291号 粤ICP备2022094509号-1 网站标识码:440306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