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教育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局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指南和目录。教科培中心信息部负责政府信息的网站公开和更新。
第四条 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教育政策;
(四)重要教育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教育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六)政府教育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七)教育行政审批项目;
(八)重大教育行政处罚决定;
(九)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一)教育教学重大改革事项;
(十二)教育收费政策;
(十三)招生政策;
(十四)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和其他报纸、杂志;
(二)宝安教育在线;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公开程序
(一)区教育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制作科室(单位)在草拟公文时,须在《文件拟稿封面》上选择公开属性,对其他须主动公开的信息,机关各科室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在20日内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公开。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定提出信息公开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其工作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时间。区教育局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在接到申请书时即时送达受理告知书。
2.申请受理人将申请要求报分管领导审批。
3.受理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负责人审批后,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权利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三)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经局长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一)机关各科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机关各科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公开信息时,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本实施办法的情况,权利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其纠正,并向区教育局监察室投诉,电话:0755-29990321。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