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发文字号】宝公物〔2026〕68号 【成文日期】2026-07-24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调剂和租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31
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调剂和租赁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调剂和租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我区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调剂及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食堂、地下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

  技术业务用房是指为保障专项技术性业务开展所设置的特殊工作场所。

  第三条 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保障范围为宝安区各类党政机关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项目立项单位除外)已经占用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按规定应予腾退;确有困难的,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可以有偿继续使用。

  非我区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保障范围内的调剂和租赁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各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审议同意后,另行安排。

  第四条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使用规范》(DB44/T 2621—2025)执行(国家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区级正职:30㎡/人;

  区级副职:30㎡/人;

  正处级领导职务:24㎡/人;

  副处级领导职务:18㎡/人;

  科级及以下:9㎡/人。

  担任正处级、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按其此前担任的最高领导职务级别配置。

  技术业务用房面积,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是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调剂、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区行政中心外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调剂工作;统筹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租赁工作,核定调剂、租赁需求的必要性、使用面积、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信息。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区行政中心内办公用房调剂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租赁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建议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审核,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共同受理技术业务用房调剂、租赁审核工作,确定合理的技术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功能,并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机关及下属机构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调剂、租赁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调剂、租赁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管理使用台账(含租借物业),动态更新使用台账。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台账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使用管理单位应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则上由使用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牵头开展选聘物业服务及协调组织涉及物业使用的各项工作,各使用单位按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摊费用;相关单位亦可协商分担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责任义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自行管理的政府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承担。 

第二章 调剂管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提出调剂申请的,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各街道办事处优先在受托管理的政府物业内调剂解决,无法解决的,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各街道办事处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提出调剂申请。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对用房需求进行审核,按本细则第四条标准进行配置。无合适物业的,按程序申请租赁。

  第九条 申请调剂办公用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办公用房申请函,内容包括:(1)使用单位、面积、用途、区域等需求说明;(2)本部门或本街道使用的政府产权和租赁办公用房总面积及使用情况,以及无法在当前使用物业中调剂解决的情况;(3)腾退租赁物业的面积、租金等情况说明;(4)其他必要性说明;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测算表(包括本部门或本街道所有物业面积测算表、物业使用单位面积测算表,见附件);

  (三)机构设立、“三定”方案、机构变更等批准文件;

  (四)物业使用单位人员名册;

  (五)申请部门分管区领导批示意见(街道办提供领导班子会议纪要);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条 申请技术业务用房的,除第九条材料外,还应提供:

  (一)业务范围、业务内容、业务量情况、技术业务用房规模需求;

  (二)配备技术业务用房的文件依据,如行业建设标准文件,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和使用面积、功能的批复性文件等材料,以及设置技术业务用房的初步方案,包括使用面积(不以人员编制数作为核定使用面积依据)、功能划分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技术业务用房申请存在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无行业建设标准文件的(承担市重大项目、涉及重点工作且能提供国家、省、市、区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配置技术业务用房的规范性文件和批复性文件的除外)。

  (二)申请单位能在内部统筹解决的。

  (三)申请用途属于常规性功能用房的(如信访接待用房、指挥调度用房、应急值班用房、培训服务用房、物品存放用房等)。

  第十二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受理技术业务用房申请后,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确定合理的技术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功能,并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工作参考同类型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及发改部门的概算批复文件,在满足工作需求的前提下,结合使用成本和维护费用情况,核定技术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及功能。

  第十三条 技术业务用房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核定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调整用作办公用房。已确定配备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如面积改变、功能变更的,使用单位应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调剂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定后,办理物业委托手续。

  特殊重大调剂事项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按程序报请分管公共物业的区领导会议研究审定后,办理物业委托手续。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租赁物业需坚持厉行节约、集约高效原则,租赁面积不得超过配置面积标准,原则上按标准下限配置。租赁应严格按程序审批,严禁未批先租,未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批同意租赁的,区财政局不予保障租赁经费。

  第十六条 经审核无法调剂的,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出具意见,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将租赁必要性、租赁需求及经费估算等报请其分管区领导(或街道党政主要负责领导)审核同意租赁意向后,制定租赁方案。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依据核定的用房面积、功能需求及预算控制,结合住建部门发布的同区域同类物业租赁参考价,编制物业租赁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租赁物业所在片区及选址原则;

  (二)租赁面积及功能用途;

  (三)租金估算价格;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调整机制(在预算控制内协商明确租金调整机制,租赁期内核定的租金规模不变);

  (六)物业管理费标准(不高于同一物业其他租户缴交标准);

  (七)装修基本要求(优先选择已装修且满足使用要求的物业,如确需装修,申请单位应明确最短租赁期限);

  (八)对拟租物业的基本条件要求包括:权属清晰无争议、未列入城市更新计划、具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和建筑结构安全证明、无其他租赁或使用纠纷等。

  第十八条 租赁方案经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应在申请单位门户网站及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意向物业。

  公示期满后,申请单位对意向物业进行初步比选,择优确定拟租赁物业。对拟租赁物业,按以下程序确定最终租金:

  (一)优先引用区住建部门发布的有效租赁参考价作为定价基础;

  (二)若无可适用的参考价或需进一步核实市场水平的,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租金评估。

  租金评估须依法依规开展,租金评估价格应准确、单一,租金评估结论真实反映市场合理租赁水平。申请单位对评估报告结论负责。

  (三)申请单位以租赁参考价或评估价为上限,与权利人开展租金谈判,通过竞争性协商或价格谈判等方式压降租金,确保成交价格公允、节约财政资金。

  最终确定的租赁物业及成交租金,须经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租赁物业及成交租金经审定后,申请单位应将租赁材料(含租赁方案、租赁结果,方案和结果的审定材料等)报送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研究确有必要的,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开展租金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以价低者为准),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报请分管公共物业的区领导召开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 租赁事项经审批同意后,申请单位与中标物业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须与审批结果一致,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报送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备案,同时报区财政局安排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自首次租赁之日起算累计租赁期(含当次租赁)3年以上的,申请单位应在租赁期届满6个月前,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申报调剂,经确认无法调剂的,申请单位应当启动租赁方案比选工作,综合评估续租与另行租赁的经济性与可行性,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续租评估:对拟续租物业,参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与权利人就续租租金进行谈判;

  (二)另行租赁可行性分析:结合当前用房需求及市场情况,初步筛选不少于1处与原租赁物业同区域同档次的可替代意向物业,预估其租金、搬迁费用、必要装修支出等综合成本;

  (三)编制比选报告:综合比较续租与另行租赁的总成本(含租金、搬迁、装修、过渡期管理等)、实施周期、对业务连续性的影响等因素,形成书面比选报告,提出推荐方案;

  (四)比选决策:最终确定的租赁物业方案,须经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如对原物业进行续租,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续租审批程序;

  如另行租赁其他物业,按本细则第十六至二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自首次租赁之日起算累计租赁期(含当次租赁)三年以下的,续租事项由申请单位自行决策,并按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如需另行租赁其他物业,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间,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范围和用途使用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不得擅自调整用途及面积,确需变更的须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重新审核。

  租赁期内,如租赁物业所在片区内有新建政府物业建成后具备替换条件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租赁期限,以节约财政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存在下列情形,由各主管部门或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使用方案经批准后,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超过6个月的;

  (二)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调整后,不及时移交原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

  (三)超标使用、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四)擅自利用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或从事与委托使用功能无关活动的;

  (五)对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使用不当、管养不到位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物业出现安全隐患的;

  (六)违规占用、挪用、转借、出租、抵押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

  (七)将技术业务用房改作办公用房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10号)相同,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深圳市宝安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宝公物〔2018〕72号)、(宝公物〔202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3号

0755-27789985

我要咨询政策

×
申报预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