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发文字号】宝公物〔2026〕70号 【成文日期】2026-07-24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资产维修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31
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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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资产维修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资产维修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我区政府物业维修改造管理工作,保障物业资产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10号)界定的政府物业资产的维修改造,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仅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排除房屋和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修理等活动。

  大中修,是指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附属设备设施或主体构件,对相关专业系统进行维修改造的工程。

  第三条 维修改造项目仅限于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违规新增面积,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超标准装修。其中,办公用房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或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重新装修。

  政府物业资产的维修养护应优先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四条 政府物业资产维修改造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及社区公配物业等政府物业资产大中修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和备案管理;负责出租的政府物业涉及房屋主体结构、外墙渗漏或公用设施的维修,并按相关规定申请费用;负责组织自行管理的政府物业资产的维修改造工作。

  (二)区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使用管理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及社区公配物业等政府物业资产维修改造工作,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同一处物业内有多个使用单位的,原则由使用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等工作。

  (三)出租的政府物业,由承租方负责对所租赁的政府物业资产进行零星维修及日常管养、装修,并承担费用。

  第五条 日常维修由使用管理单位自行负责,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费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

  大中修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金额,分级审批: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保障。

  (二)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由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按区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 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物业大中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修改造申请;

  (二)物业权属证明或物业管理委托书;

  (三)主体或设施设备安全评估报告;

  (四)维修方案及估算;

  (五)物业维修改造论证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紧迫性、合规性,以及历次装修加固改造等情况。

  第七条 维修项目应优先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鼓励使用节能产品。

  涉及建筑围护结构、空调、照明等能效相关部位改造的,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物业维修改造项目涉及的资金管理、工程实施、施工监管、质量控制及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由使用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关于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财政投资、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大中修项目竣工后,需将相关竣工资料,包括图纸和电子资料等,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存档。

  第十条  对于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维修改造支出,应当及时确认相关资产成本。对维修改造项目新增原政府物业资产价值的,应按规定与物业资产登记单位办理账务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物业安全监管责任,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功能或结构的;

  (三)虚报维修需求、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实施维修改造的;

  (五)违反厉行节约规定,造成铺张浪费的。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10号)相同,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修缮维护及建设改造实施细则》(宝公物〔2018〕7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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