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政府物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我区政府物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宝安区政府物业承租人、受托人、使用人及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单位”)在使用政府物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代表本级政府组织、协调、指导及监督政府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管理单位是政府物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使用的政府物业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使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政府物业使用应当符合规划和安全的基本条件。
(一)建筑结构、楼面荷载及消防等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与使用功能相匹配;
(二)使用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对物业变更使用功能事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
(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物业,或承重结构出现裂缝、沉降、倾斜等问题影响结构安全的物业,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物业进行安全鉴定,并依照鉴定结果和要求进行维修加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承租人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消防安全、营业许可等相关证照,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由出租主体存档备案。
第七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如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成立政府物业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保证政府物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三)落实政府物业日常安全生产巡查等管理工作;
(四)完善政府物业安全台账管理,及时更新物业状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信息;
(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六)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七)及时报告安全事故信息,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同一政府物业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原则上由物业使用面积最大的单位牵头,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使用管理单位在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应一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对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改(安全生产主要检查项目标准可参照附件),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经检测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府物业应停止使用,由物业使用管理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检查单位应报告属地住建或应急管理等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政府物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政府物业资产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使用管理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10号)相同,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宝公物〔2018〕69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