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发文字号】宝公物〔2026〕73号 【成文日期】2026-07-24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创新型产业用房装饰装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31
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创新型产业用房装饰装修标准》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创新型产业用房装饰装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支持力度,规范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装饰装修工作,根据《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宝发改规〔202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规定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

  第三条 新供应土地、城市更新及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无偿移交给政府。土地竞得者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管理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设计建设方案、装修标准、交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具体交付楼层及户型等内容。

  监管协议书中应约定在移交创新型产业用房时按本标准完成创新型产业用房装饰装修,确保移交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达到同步投入使用要求。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装饰装修包含:室内所有功能空间的顶面、地面、墙面(隔断)、内门、门套、窗台及电气设备;公共部分(大堂、走道、电梯间、卫生间)、消防、空调通风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饰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

  第五条 本标准生效之日前,已签订监管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装修按原协议约定装修要求执行;本标准生效之日后签订监管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装修按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 空间布局

  第六条 园区应布置合理、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充分保障货物运输及生产、堆放要求。空间应布局合理,满足通风、照明、消防、给排水及生产等建设设计要求。生产性厂房应设置能够允许大型车辆(货车或电力抢修车辆)进出的通道,通道应满足车辆宽度、高度、重量的要求,并配有装卸货物用的车位。大楼的首层设置有大型货物出入口。

  第七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结构应按研发办公、工业厂房的使用功能满足相应的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层高、承载力、消防通道及防火间距等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 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其他产业空间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享受同等服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与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隔离性措施。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根据配建面积集中于建筑物的连续楼层并优先整层设置。

  第十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宜结合楼层布局及结构柱网进行分户。研发办公用房套内建筑面积300至500平方米,同一楼层厂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每一分户均需满足建筑设计通风采光要求,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分户内部给排水、强弱电、空调通风和消防等设施齐全,设置合理,独立抄表到户,具体按本标准第三章条款执行。

  如有特殊装修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可另行与建设单位协商,建设单位应将主管部门要求纳入装饰装修设计内容。

第三章 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装饰装修应满足国家、省、市现行设计和验收规范,选材应采用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ISO14001环境认证的产品,兼顾耐久性、安全性、维护成本低的原则。不得采用高耗能、污染超标或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材料和设施。

  第十二条 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大堂、电梯前室、走道、消防楼梯、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和物业管理用房须进行设置、装修,并与产业研发用房公共区域的标准、装修一致,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深圳市的地方标准及相应的规范。

  第十三条 天花及墙面刷白色环保乳胶漆;办公用房、研发用房等类型地面使用800×800耐磨防滑地砖,配备踢脚线;生产性工业厂房等类型可根据生产需求地面采用环氧地坪;房间门宜采用实心实木复合门。

  第十四条 研发及生产性厂房应考虑必要的给水排水设施。生产性厂房还需按工业标准配备工业生产给排水管径及给排水口,满足工业生产需求。

  第十五条 应设置380V的动力电。配电房应设置方便运维抢修出入口。

  政府物业部分电井、强电管道应考虑后续增容需要,配备可接驳380V电源,弱电井合理配备相应转换器,确保每户弱电配套、可接驳。

  安装灯具,照度需符合相应标准。应考虑必要的电器的数量、摆放位置和合理布局。相应位置设定足够插座,选用的插座应考虑其承载电荷量。电气的安装位置建筑设计和装饰装修设计应同步进行。

  房间插座安装高度距地1.8m及以上时,可采用一般型插座,低于1.8m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空调电源插座采用带开关的电源插座,并设置相应的漏电保护器。

  合理配备通讯网络设施。同时设有电话和网络插口的空间,宜采用双孔信息插口。

  第十六条 空调通风应根据室内面积按设计规范配备足够的冷量和新风、排风量,办公区域空调进、出风口按设计规范合理分布,空调、新风系统应方便改造调整。如物业园区空调统一管理,则政府物业空调通风应纳入系统,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防火间距,防火隔离,消防扑救场地、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应满足国家、省、市现行消防规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2026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深宝规〔2025〕10号)相同。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原《宝安区创新型产业用房装饰装修标准》(宝公物〔2021〕78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

深圳市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3号

0755-27789985

我要咨询政策

×
申报预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