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4-12-24

文字解读丨宝安区进一步强化房屋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4-12-25
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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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自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以来,宝安区不断加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先后开展“固本”“扫雷”专项行动,对辖区隐患自建房底数进行核实确认,并分类推进整治。

  宝安区自建房数量大,排查整治任务极其艰巨,且自建房建设标准较低,结构安全存在“先天不足”,随着时间推移,安全隐患风险将陆续显现。为进一步提升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力争做到辖区房屋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区住房和建设局在现行《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深宝住建规〔2020〕1号)基础上,结合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宝安区强化房屋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房屋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基础,是落实行政管理的必要环节。为进一步提升宝安区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必要结合宝安区工作实际,制定《若干措施》。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由八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明确房屋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该部分为《若干措施》第一条规定,主要分为三项,分别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责任与职责。

  第一项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认定规则以及应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项明确了区住房和建设局为本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三项明确了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二)强化改扩建工程源头监管,加强房屋用途管理

  该部分为《若干措施》第二条规定,主要分为三项,分别明确了改扩建工程建设管理内容、违法行为查处要求、房屋用途转变鉴定义务。

  第一项明确了既有房屋加建、改建、扩建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规范设计和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项明确了区相关部门对规划、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提出加强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要求。

  第三项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自建房用途转变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义务。

  (三)加强装修改造及加固工程管理,规范建设行为

  该部分为《若干措施》的第三条规定,主要分为四项,分别明确了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监管手续义务、自建房屋装修改造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义务,管理单位对于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劝阻与报告义务、加固工程监管手续前报送审批义务。

  第一项明确了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管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以及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应当依法办理小散工程备案管理手续。

  第二项明确了装饰装修行为安全管理要求,管理单位对于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管理义务。

  第三项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对自建房进行装修改造前应当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依规开展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复核、工程施工、房屋结构安全检测复鉴定等义务。

  第四项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在组织实施加固工程时,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原则。

  (四)加强排查巡查,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该部分为《若干措施》的第四条规定,主要分为两项,分别明确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巡查的具体工作要求。

  第一项明确了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开展首次、定期以及专项排查工作的义务。同时,对排查机构对重大险情的告知、报告、信息上传等义务作出具体要求。

  第二项明确了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工作,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且暂时难以解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委托专业机构针对房屋现实风险进行评估,并做好房屋变形监测。

  (五)落实行业监督,强化鉴定工作管理

  该部分为《若干措施》的第五条规定,主要分为五项,分别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行为要求、检测鉴定报告备案要求、鉴定结论争议调处机制、危险房屋信息报送机制以及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行业监管职责。

  第一项明确了鉴定机构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义务,要求鉴定机构不得存在扰乱行业秩序的行为,并且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准确、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

  第二项明确了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之后应按规定落实鉴定报告备案要求,以及对于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及时报送的义务。

  第三项明确了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及处理规定。

  第四项明确了鉴定机构在查勘、鉴定过程中的危险房屋信息报送义务。

  第五项明确了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对于鉴定机构、鉴定活动的监管职责。

  (六)保障治理资金,落实资金补助与筹措

  该部分为《若干措施》的第六条规定,主要分为三项,分别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公司的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保障义务、特殊困难群体补助机制以及隐患治理资金筹措。

  第一项明确了学校、医院等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公共物业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公司应设立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项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承担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相关费用。对于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解危安置等费用的特殊困难群体,政府可提供适当补助。

  第三项明确了鼓励、引导房屋安全责任人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完善预案体系,规范应急抢险工作

  该部分为《若干措施》的第七条规定,主要分为四项,分别明确了房屋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处置流程、应急拆除工作要求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总结。

  第一项明确了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主管部门制定的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并按程序启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项明确了属地街道办事处接到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的工作要求。

  第三项明确了房屋安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属地街道办事处的评估、分析总结的义务。

  (八)其他

  该部分为《若干措施》的第八条规定,明确了本措施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四、咨询方式

  1.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甲岸路17号

  2.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3.联系电话:0755-85901800

  4.政务邮箱:bajs@bao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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