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12-22

文字解读 | 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4-12-30
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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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依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深府函〔2016〕259号)等规定,结合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工作实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对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防止非法种养、乱搭乱建、乱倒淤泥渣土及垃圾等违法侵占土地行为,严守国有土地红线。

  三、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88号)

  《深圳市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深府函〔2016〕259号)

  《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深府规〔2023〕2号)

  四、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十六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责任

  明确了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目标。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工作的统筹部门,按照“规划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负责以下工作:

  配合入库申请部门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要求,办理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现状验收、移交和土地入、出库等手续;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指导、检查;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地块做好统筹实施和组织辖区街道进行监管;在完成移交手续后三十日内与辖区街道办签订《宝安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委托管理责任书》。

  各街道办按要求进行属地监管,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移交过渡期间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已委托的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理;

  (三)按职责开展辖区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涉及的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查处工作。

  各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管理并进行指导、监督。

  (二)日常管理

  规定了对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进行日常管理,设立标识牌,建立管理台账及资料,定期报告等要求。

  (三)监管职责

  明确了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等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中的职责分工。

  (四)工作任务

  落实日常巡查机制,要求对巡查、卫片执法、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非法占有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并开展执法程序。

  (五)考核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工作纳入宝安区“城市发展空间保障(查违共同责任)”考核,加强监督落实。

  五、意见采纳情况

  按照区重大行政决策流程,该《规范》先后完成各相关单位的征求意见、公众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均已采纳或作出解释说明。收到社会公众意见3条且均已采纳。为论证《规范》的可行性和科学性,2024年7月31日组织7名专家对《规范》成果进行了审查,专家组认为,《规范》契合实际、理念先进、结构合理、思路清晰、内容全面、措施精准、重点突出、切实可行。2024年11月4日区司法局认为该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该重大行政决策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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