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关于延长《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有效期的通知
《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深宝规〔2014〕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17日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对城市化转地过程中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等作了明确规定,为规范我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操作指引,目前仍有继续实施的必要。为保障我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延长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9年8月30日。本次政策续期不涉及政策文本内容的修改,仅延长其有效期。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暂行办法》是目前宝安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业务中最为核心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调整、开发等适用情形和相关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实施以来一直是宝安区开展非农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目标任务
一是保障规划实施,即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开发必须符合现行法定规划要求;二是维护社区权益,符合条件时可申请调整置换,即在依法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土地权益的前提下,对符合规划及政策条件的情形允许进行用地调整置换;三是集约节约利用,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统筹实施,引导非农建设用地高效使用,避免粗放建设和闲置浪费。
三、主要内容
(一)未落实指标的划定规则
经核实存在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需要划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非农建设工商用地优先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划定;不能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落实的,参照宝安区原有划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拟划定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原则上按等面积确定用地规模,但规划为居住、商业或办公的空地,按六五折确定用地规模。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原则上在本社区内划定。
(二)已落地指标的调整置换规则
根据非农用地实际情况,对于原非农建设用地与现行法定规划或已批合法用地存在冲突的情形,规定了系统性的调整置换规则。在满足规划合理性与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用地指标的合法有效释放,为非农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提供了清晰的政策通道。
(三)已落地指标的原地开发规则
对于已划定落地的非农建设用地,若地块符合现行法定规划和用地条件,可由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原地开发,经辖区街道办初审后报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程序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为社区提供便捷规范的原地开发路径。
(四)与城市更新项目的衔接
《暂行办法》搭建了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调整与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现行土地政策之间的桥梁。已纳入年度制定计划、通过项目专项规划审查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申请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非农建设用地等面积调入更新范围;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原有批准的方案图和批复注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核减相应指标;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分期的,按分期的可出让建设用地面积等比例分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四、解决问题
结合政策实施情况和当前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实际需要,延长《暂行办法》有效期主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方面,《暂行办法》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土地权益落实提供了清晰的制度通道,在推动社区经济发展、维护社区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鉴于目前尚无新政策出台,续期可保障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政策空窗期导致管理缺位、项目受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