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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5-07-24稿件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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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宝安区区长质量奖须具备什么条件?

  申报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并持续经营3年及以上;

  (二)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服务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三)不存在以下情形: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二、宝安区区长质量奖如何确定?

  区长质量奖评定流程与市长质量奖评定流程基本一致,从下图可以更容易理解《管理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定程序:


  图片1.png


  三、宝安区区长质量奖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一)对提交虚假申报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申报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的单位,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下一届不受理其申请;已获荣誉的,由秘书处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获奖单位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明确注明获奖年度及所获具体奖项名称,不得将区长质量奖荣誉及区长质量奖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以及用于营利性活动。被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不得宣传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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