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和经费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政府网站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邮编:518101,电话:29996095,电子邮箱:xxk@baoan.gov.cn )。
一 、概述
2012年,我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我区加强政府管理转型、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设,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
区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门举行政府信息公开专题法制讲座,区领导和各街道、各部门“一把手”集中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坚持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规范,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通过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区分管领导亲自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吕维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区委常委、区委区府办主任黄盛华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区法制办)进一步加强了对各街道和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对成员单位实行编码管理。各街道、各部门也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
为加强政府管理转型,应对越来越复杂的发展形势,我区创新推进政府自身建设,不断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印发了《关于将政府信息公开固化为公文拟制环节的通知》(深宝府办〔2012〕51号),在全市率先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固化为公文拟制环节制度。这一举措从源头上解决了政府文件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问题,切实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有效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有力地推进了服务型政府、无缝隙政府建设。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一步深化
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大力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等8个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区本级财政预算决算已实现全面公开,促进了我区依法理财水平的提高。区住宅局专门制定了《宝安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方案》,并在网站详细公布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法规、办事指南、规划信息、建设情况、房源信息、分配情况、轮候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情况等信息。区发改局公布了《宝安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目录》,进一步了提高收费透明度。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扎实推进。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进一步拓宽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及时更新区政府本级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组织各街道、各部门及时更新本街道、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提高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运行水平。建设宝安区政务微博群,有宝安区官方微博“深圳宝安”、全国第一个检察系统微博、全国第一个妇联系统微博和全省第一个法院系统微博,聚集了“宝安城市管理”、“深圳市宝安区妇联”、“深圳宝安共青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等官方微博,为市民、企业和劳务工提供更多实用、有效的资讯,拓宽市民和企业获取信息的渠道。正式开通区网上行政服务大厅,通过“虚实结合”、网上和网下联动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进一步规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办函〔2012〕57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答复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我区首宗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在市中院一审、省高院终审均获得胜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宝安政府在线。一是网站信息公开情况。2012年,宝安政府在线网站新增主动公开信息15916条,其中公告、新闻动态类信息5748条,各类重点工作和专题信息747条,统计类信息284条,政策法规类信息116条,其他信9021条。二是网上服务提供情况。正式开通区网上行政服务大厅,通过“虚实结合”、网上和网下联动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目前已开通16个部门的网上预申报服务。区行政服务大厅向街道服务大厅派驻工作人员,开设受理协办窗口和自助申报终端,现场指导和协助申请人使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系统,原来需要到区行政服务大厅申请的服务事项,可以在家或就近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进行预申报。三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龙华新区分设后,我区及时对全区学校、医院、车站等公共服务机构信息进行了梳理、更新,确保便民信息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全区已公开服务信息的幼儿园有215所、小学57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45所、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8所、中学13所、职业学校2所;全区已公开服务信息的公立医院9家、社康中心220家和其他医疗机构1085个;全区已公开服务信息的车站8个和客运中心4个。四是网上公众参与情况。宝安政府在线的公众参与栏目有民生访谈、区长信箱、劳动信访、举报投诉、法纪咨询、意见征集等内容。2012年,开展报网台互动的“民生访谈”节目12期,信箱类栏目收到有效信件 1933件(其中区长信箱收到有效信件1111件、劳动信访信件604件),均已全部回复。
(二)公共查阅点。我区档案馆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设立了档案查询、阅览中心接待群众来访和查询,制定《宝安区档案馆利用档案服务指南》,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现行文件目录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信息,充分利用《大事记》、《年鉴》、收集保存的现行文件等,主动向社会提供服务。区档案馆网上查询中心,提供在线全文浏览服务,免费供群众下载打印,使群众足不出户即可查阅本区各类政务信息文件,网站访问量本年度达77万人次。
(三)区行政服务大厅。区行政服务大厅2012年全年共受理业务38.1万件,同比增长5.8%,按期办结率100%,提前办结率53.8%;现场接待申请人近70余万人次,现场解答咨询7万余件;全年日均人流量达2800余人次,高峰期日均人流量达5000余人次。区行政服务大厅三层大厅均设有资料索取栏,提供政府公报供办事群众查阅,提供各类办事指南供办事群众索取,2012年度索取量约8.4万张。
(四)新闻发布会。举办2012年新闻发言人培训班,对各街道、各部门的188位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和网络联络员进行培训,提高新闻发布工作能力,推动各单位政务微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重要政务活动、推进“双年”工作、突发公共事件等新闻发布工作,先后举办宝安全面启动“双年”计划、“阳光达人”颁奖典礼、“双年”工作测评等17场正式新闻发布会、通气会。
(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12年,我区积极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宝安日报》、深圳电视台、宝安电视台、深圳电台、宝安电台等中央、省、市、区主流媒体共播发政府新闻信息5000多条。开通宝安日报“市民热线”,区长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先后接听热线30期,进一步拓宽了沟通民意的渠道。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2年,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8宗,其中网上申请14宗,当面申请2宗,信函申请2宗。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涉及城市更新、交通港口、规划国土等信息。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在法定时间内依法答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四、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2012年,本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将政府信息公开固化为公文拟制环节的通知》(深宝府办〔2012〕51号)各项要求,对于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法制审查和保密审查,全年未发生区政府因信息公开而导致的泄密或侵犯第三人利益情况。全年未发生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全年发生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1宗,市中院一审、省高院终审均获得胜诉。
五、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和经费情况
我区目前在每个街道和区直部门确定了工作人员兼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经费主要在日常办公经费中列支;2012年全年区政府未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复印费、检索费、邮寄费。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目前,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和渠道不断丰富,同时也存在公开载体有待完善、业务研究有待加强、队伍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我区2013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加大保障力度,加强载体建设,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便民性;二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热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四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力度,定期对各个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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