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2010年第39号令)、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社会组织评估指南》等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现启动宝安区2024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实行分类综合评估。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和《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指南》及其评分细则,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法人治理、业务活动与作用发挥、财务管理、信息公开与诚信建设评估五个模块进行综合评定。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
(一)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或者基金会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3.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获得的评估等级在期满前2年的。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提交2022、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未通过的。
2.2022年度、2023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三、评估方式
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的要求,区民政局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的评估审核工作。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本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采用第三方独立评估运作机制,经审定,确定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为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组织评估不向参评组织收取评估费用。
四、评估程序
本次评估工作按照社会组织申请,参评资格审查,社会组织自评,评估专家实地考察,评估机构出具初评意见,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并进行公示,区民政局确认评估等级并发布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评估申报。申报时间:2024年8月20日至8月27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需提交《深圳市宝安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请表》(见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承诺函》(见附件2)报至宝安区新安三路海关大厦20楼,联系人:许狄然,联系电话:23066826。第三方评估机构拟定于2024年8月20日上午10:00—11:45在宝安区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宝安区海关大厦20楼西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报讲解会,对评估指标进行解读、政策宣讲动员等。
(二)资格审核。对申报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参评社会组织。
(三)评估说明会。召开评估说明会,向通过资格审核的社会组织详细介绍评估体系和参评要点。
(四)评估自查。通过资格审核的社会组织对照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逐项进行自主评分,并参照评估指标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并装订成册。
(五)专业评估。组织评估专家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出具评估意见。
(六)确定等级。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宝安区民政局根据评估意见确定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并进行公示。
(七)评估复核。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向宝安区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由宝安区民政局按照既定程序予以受理并裁定。
(八)发布公告。宝安区民政局复核并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向获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牌匾和证书。
五、结果应用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按照我区相关规定,评估获得3A级以上社会组织在以下几个方面获得优先权:
(一)优先获得政府表彰奖励。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及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项目。
(三)评估结果与社会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开募捐资格等相关,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社会组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申请相关资质。
六、具体要求
(一)请各社会组织切实把握等级评估机会,对照标准,认真加强内部管理和建设,规范管理运营,达到“以评促建”的目的。
(二)申报单位应确保参评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参评材料有虚假伪造情形,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
七、联系方式
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
地址:宝安区新安三路海关大厦20楼西侧
联系人:陈佳群、许狄然
电话:23066826
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请表
2.深圳市宝安区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承诺函
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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