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各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社会组织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推动我区社会组织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加强组织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组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社会组织要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突出社会组织特点,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社会组织应当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
二、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内部管理
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细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和履职要求,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平等表决、理事长(会长)末位表态,对不同意见应予以记录。社会组织人、财、物、活动要依据章程提交会议研究决定,不得由个人专断或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监事应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加强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三、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风险防范机制
社会组织应建立内部纠纷调处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内部矛盾纠纷。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查阅原始档案并开展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争议,理事长(会长)要充分协调各方,及时组织召开会议,推动达成一致意见。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内部矛盾争议的,可通过调解、司法程序等方式依法解决。
四、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财务财产管理
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按照非营利法人要求有效利用、规范管理资产。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岗位责任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及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理事、监事、主要捐赠人等与社会组织交易对象存在控制关系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表决,相关交易情况应依法如实披露。
五、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组织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非专业出身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文艺类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和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现职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六、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管理
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并审慎决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做到与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与管理服务能力、工作需要相适应。要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项目、活动、财务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的,必须经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授权或批准。
七、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
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民政部等22部门《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发〔2021〕25号)精神,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要切实加强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动员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八、严禁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各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等文件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评选、评奖等活动。对于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不得举办,且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
九、严禁违法违规收费
各社会组织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要对会费标准是否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是否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是否按期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是否向社会公示各类收费信息、是否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回头看”,存在问题的要立行立改,切实提升收费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十、严禁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
社会组织举办“一讲两坛三会”活动要坚持正确方向,确保活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要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内容活动要落实报批程序,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涉外论坛节庆活动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主题设置不得超过业务范围,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高峰论坛”“峰会”等字样。经费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及相关要求。
十一、严禁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各社会组织负责人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鉴于社会组织的特殊性,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内部金融风险的全面防控,杜绝会员以社会组织名义或以社会组织为平台开展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秩序活动。如需开展涉及金融领域的活动,须于活动开展前报金融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全区各社会组织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有条件的社会团体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确保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有分支机构、会员及每位工作人员。要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对本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等是否存在上述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
2025年5月28日
(联系人:温小惠;联系电话:2999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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