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宝安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洪田七烈士纪念碑、兴围烈士纪念碑等宝安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事项向社会公告,详见附件方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深圳市宝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美丽宝安
当前位置: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