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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0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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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实行政务公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粤发〔201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政府公报的意见的通知》(深府〔2011〕39号)的要求,区政府决定创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报》的性质、办刊宗旨和主要内容

  (一)《公报》的性质、办刊宗旨

  《公报》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的机关政刊和深圳市宝安区公布全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刊物,由区政府主办,区政府办公室编辑出版,其刊发的全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报》的办刊宗旨是:遵循政务公开的原则,及时、集中、全面、准确地刊载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区发布的重要文件。

  (二)《公报》的主要栏目及内容

  1.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文件:区规范性文件和以区委、区政府、区委办、区府办名义印发的其他重要文件,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

  2.部门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部门其他重要文件。

  3.政务动态:区领导活动及工作大事记、人事任免。

  二、《公报》的编辑

  (一)《公报》编辑委员会

  成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负责《公报》的编辑和发行等工作。《公报》编辑委员会由区委常委、区委区府办主任戴斌任主任,区委区府办副主任黄臻、区委区府办副主任曾无非任副主任,区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公报》编辑室

  《公报》编辑委员会下设编辑室,编辑室设在区委区府办,由戴斌同志兼任编辑室主任,黄臻、曾无非同志兼任副主任,编辑人员由办文科、法制办、档案局、区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三、《公报》的发行和上网

  (一)《公报》的发行

  《公报》自2011年9月开始试刊,A4开本,不定期出版。《公报》发行实行免费赠阅的方式,由市邮政局宝安分局负责投递(可通过区文件交换站发放的除外)。免费赠阅的范围为:

  1.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宝安处以上单位;

  2.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政协深圳市宝安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3.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深圳市宝安区委员会委员;

  4.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股份合作公司;

  5.区档案馆、区各公共图书馆、各街道综合文化站、各社区文化室、各类教育院校、医院、车站、码头;

  6.区行政服务大厅、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社区办事大厅;

  7.区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公报》的上网

  1.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公报》网络版。《公报》要实时同步上网,具备免费浏览、免费下载、分期查询、标题检索、主题词检索、全文检索等功能,形成《公报》纸质文本与网络文本并举、有机衔接、相得益彰的工作格局。

  2.对以往发布的区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全面梳理,形成全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重要资料库、数据库,具备免费浏览、免费下载、分类查询、标题检索、主题词检索、全文检索、效力查询等功能。全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资料库、数据库建立后要加强管理、动态更新,进一步发挥好存史资政的作用。 

  3.《公报》编辑室负责提供电子文档,区信息中心负责上传和技术维护。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作为履行统一发布程序的责任主体,对规范性文件要统一编“规”字文号予以标识,要明确程序要求,强化文件运转管理,把履行统一发布的法定程序落实到位。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公报》编辑室时,应附上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在《公报》上刊载该文件的意见。

  (二)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进行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提示制定机关履行统一发布程序。《公报》编辑室要对区规范性文件是否通过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进行把关,加强与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区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环节的衔接。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高编审水平,确保《公报》内容准确无误;《公报》办刊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为刊物公办、免费赠阅提供有力保障。

  (四)区监察局要加强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成员名单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成员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1

  区委区府办

  2

  区人大办

  3

  区政协办

  4

  区纪委(区监察局)

  5

  区委组织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6

  区委宣传部

  7

  区委统战部(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8

  区委政法委(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9

  区信访局

  10

  区发展和改革局

  11

  区经济促进局

  12

  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13

  区科技创新局

  14

  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15

  区民政局

  16

  区司法局

  17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区人力资源局

  19

  区建设局

  20

  区文体旅游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

  21

  区卫生局

  22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3

  区审计局

  24

  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5

  区统计局

  26

  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7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28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29

   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30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31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32

   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33

  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34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35

  区保密局

  36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37

  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

  38

  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

  39

  区住宅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

  40

  区建筑工务局

  41

  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区现代物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42

  区中心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43

  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44

  区城市轨道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5

  区职业能力开发局

  46

  区投资联合办公服务中心(区企业服务中心)

  47

  区政府采购中心

  48

  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49

  区档案局

  50

  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5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

  52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宝安交通运输局

  53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

  54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

  55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

  56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

  57

  区地税局

  58

  区国税局

  59

  宝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0

  市邮政局宝安分局

  61

  区烟草专卖局

  62

  市盐务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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