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第五条,经宝安区人民政府同意,深圳市宝安区金融工作局为宝安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