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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2-10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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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宇道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2137XR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第四工业区祝龙田路50号赛联工业园A、B栋厂房A栋一层、A栋二层B、B栋一层B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无故拖欠93名员工2022年7月份工资1274152.27元,无故拖欠172名员工2022年8月份工资2057959.79元,无故拖欠185名员工2022年9月份工资2239038.59元,经责令限期改正,已经改正。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份工资明细、2022年8月份工资明细、2022年9月份工资明细、银行转账记录、《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你单位于2023年1月14日前改正前述违法行为,发放了所有拖欠的员工工资。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总则第四条第1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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