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振帮(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H505F
法定代表人:杨晶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留芳路2号凌云宿舍楼102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无故拖欠1名员工2022年8月份工资20000元,无故拖欠7名员工2022年10月份工资112074元,无故拖欠111名员工2022年11月份工资708802元,无故拖欠104名员工2022年12月份工资782848元,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拖欠员工工资明细表》《劳动合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31条第三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开具财政票据,并将财政票据交回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91号,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29999326)。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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