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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05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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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康斯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6695XN

  法定代表人:张耿标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兴业一路161号1号厂房301、302、303、4层;2号厂房3层、401、402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经责令限期改正,已经改正。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康斯德科技有限公司在职员工花名册》《深圳市翘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23年2月份输送员工信息登记表》《深圳市名仕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1-2月份输送员工信息登记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务派遣临时用工协议》《终止劳务派遣协议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于2023年3月18日改正前述违法行为,将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控制在用工总量的10%以内。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总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 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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