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信濠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8223B
法定代表人:梁国豪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后瑞第二工业区南区1-2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406名员工2022年10月份工资3180247.93元,无故拖欠490名员工2022年11月份工资3731687.51元,无故拖欠479名员工2022年12月份工资3773900.55元,无故拖欠469名员工2023年1月份工资2838504.09元,无故拖欠454名员工2023年2月份工资3451801.38元,合计16976141.46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故拖欠376名员工2022年10月份工资1706938.23元,仍无故拖欠401名员工2022年11月份工资3207026.46元,仍无故拖欠393名员工2022年12月份工资3269175.78元, 仍无故拖欠469名员工2023年1月份工资2838504.09元,仍无故拖欠454名员工2023年2月份工资3451801.38元,合计14473445.94元。
以上事实有《2022年-2023年信濠公司各厂区工资统计情况》《深圳市信濠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名单》《2022年10月-2023年2月深圳市信濠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三)类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13办公室,联系人:余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6)。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6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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