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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21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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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7587B

  法定代表人:刘梦龙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中心区甲岸南路易尚科技创意大厦二十三层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182名员工2022年11月份工资1843655元,无故拖欠184名员工2022年12月工资1935289元,无故拖欠174名员工2023年1月份工资1658170.5元,合计5437114.5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于2023年6月7日全部改正。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023年1月工资表》《深圳易尚展示集团在职员工2022年11月-2023年1月考勤汇总表》《劳动合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发放凭证》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经责令改正,你单位在2023年6月7日前改正前述违法行为,发放了所有拖欠的员工工资。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总则第四条第1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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