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余时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EE02C
法定代表人:刘菊梅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嘉城路1号1栋415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无故拖欠1名员工2022年4月份工资3620.14元,1名员工2022年5月工资6264.89元,2名员工2022年8月份工资24442.63元,3名员工2022年10月份工资12549.96元,10名员工2022年11月份工资53826.65元,10名员工2022年12月份工资81986.46元,4名员工2023年3月份工资30077.45元,15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40852.27元,13名员工2023年5月份工资65153.34元,合计318773.79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故拖欠1名员工2022年4月份工资3620.14元,1名员工2022年5月工资6264.89元,2名员工2022年8月份工资24442.63元,2名员工2022年10月份工资10471.38元,8名员工2022年11月份工资52095.19元,10名员工2022年12月份工资80574.73元,4名员工2023年3月份工资30077.45元,10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38150.22元,10名员工2023年5月份工资57731.7元,合计303428.33元。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余时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4月—2023年5月薪资表》《考勤表》《月度汇总表》《劳动合同》《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转账凭证》及《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三)类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罚款。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办401室(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083号,联系人:尹军,联系电话:0755-27203603)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对被告知的违法事实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特此告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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