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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11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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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鑫鸿佳纸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457516  

  法定代表人:何创民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物园路29-1号1号厂房二103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拖欠1名员工2022年11月份工资3250元,拖欠5名员工2022年12月份工资25277元,拖欠3名员工2023年1月份工资13841元,拖欠10名员工2023年2月份工资70606元,拖欠16名员工2023年3月份工资119644元,拖欠16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127741元,拖欠16名员工2023年5月份工资122854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拖欠1名员工2022年11月份工资3250元,拖欠5名员工2022年12月份工资25277元,拖欠3名员工2023年1月份工资13841元,拖欠10名员工2023年2月份工资70606元,拖欠16名员工2023年3月份工资119644元,拖欠16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127741元,拖欠16名员工2023年5月份工资122854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鑫鸿佳纸品有限公司员工应付工资明细》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13办公室,联系人:余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6)。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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