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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11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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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负责人:鲜凤

  身份证号码:513002********3961

  住址:四川省万源市河口镇XX村XX组XX号

  经查,你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陌遇美容工作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才收取培训费2580元。

  以上事实有《收据》《聊天截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陌遇美容工作室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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