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余时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EE02C
法定代表人:刘菊梅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嘉城路1号1栋415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1名员工2022年4月份工资3620.14元,1名员工2022年5月工资6264.89元,2名员工2022年8月份工资24442.63元,3名员工2022年10月份工资12549.96元,10名员工2022年11月份工资53826.65元,10名员工2022年12月份工资81986.46元,4名员工2023年3月份工资30077.45元,15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40852.27元,13名员工2023年5月份工资65153.34元,合计318773.79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故拖欠1名员工2022年4月份工资3620.14元,1名员工2022年5月工资6264.89元,2名员工2022年8月份工资24442.63元,2名员工2022年10月份工资10471.38元,8名员工2022年11月份工资52095.19元,10名员工2022年12月份工资80574.73元,4名员工2023年3月份工资30077.45元,10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38150.22元,10名员工2023年5月份工资57731.7元,合计303428.33元。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余时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4月—2023年5月薪资表》《考勤表》《月度汇总表》《劳动合同》《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转账凭证》及《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三)类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13办公室,联系人:余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6)。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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