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稳岗就业>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8-29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字体:
打印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13342K 

  法定代表人:夏健鸣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洲石路743号C栋深业U中心901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9名员工2021年8月份工资62558.08元,11名员工2021年9月份工资79216.78元,14名员工2021年10月份工资105473.23元,17名员工2021年11月份工资121791.97元,18名员工2021年12月份工资128079.32元,18名员工2022年4月份工资148146.88元,20名员工2022年5月份工资164683.21元,21名员工2022年6月份工资174858.91元,21名员工2022年7月份工资175442.69元,23名员工2022年8月份工资199621.40元,24名员工2022年9月份工资201209.31元,24名员工2022年10月份工资219287.85元,23名员工2022年11月份工资195068.72元,23名员工2022年12月份工资194334.15元,23名员工2023年1月份工资195878.08元,22名员工2023年2月份工资187666.68元,22名员工2023年3月份工资187164.30元,21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187683.38元,合计2928164.94元。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欠薪工资总表》《劳动合同》及《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三)类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13办公室,联系人:余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6)。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8月29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