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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5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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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7587B 

  法定代表人:刘梦龙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中心区甲岸南路易尚科技创意大厦二十三层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145名员工2023年2月份工资1566510元,161名员工2023年3月工资1679285元,168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1714839元,合计4960634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故145名员工2023年2月份工资1566510元,168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1714839元,合计3281349元。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月-2023年4月工资表》《深圳易尚展示集团在职员工2022年2月-2023年4月考勤汇总表》《劳动合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发放凭证》《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二)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13办公室,联系人:余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6)。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9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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