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同济环境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8679P
法定代表人:尤荣明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东光路10号光汇工业园A栋厂房东3楼302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12名员工2023年1月份工资105491.64元,14名员工2023年2月份工资135775.48元,18名员工2023年3月份工资164087.59元,18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171390.34元,19名员工2023年5月份工资170951.74元,19名员工2023年6月份工资174178.31元,18名员工2023年7月份工资158999.32元,合计1080874.42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故拖欠11名员工2023年1月份工资100863.45元,12名员工2023年2月份工资116860.57元,16名员工2023年3月份工资140316.04元,17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150192.23元,17名员工2023年5月份工资146739.2元,18名员工2023年6月份工资159134.47元,18名员工2023年7月份工资146768.46元,合计960874.42元。
以上事实有《人员工资表》《劳动合同》《发放凭证》《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三)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13办公室,联系人:余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6)。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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