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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20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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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凯世光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24218

  法定代表人:蔡志国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钟屋社区钟屋工业区47栋1层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无故拖欠2名员工2023年1月份工资20005.96元,2名员工2023年2月工资43919.61元,5名员工2023年3月份工资56082.85元,13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109888.49元,12名员工2023年5月份工资160345.46元,13名员工2023年6月份工资171376.17元,14名员工2023年7月份工资175939.21元,14名员工2023年8月份工资194205.16元,合计931762.91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故拖欠1名员工2023年1月份工资11800元,2名员工2023年2月工资40054.88元,4名员工2023年3月份工资49196.56元,9名员工2023年4月份工资74424.55元,11名员工2023年5月份工资116984.57元,13名员工2023年6月份工资161530.09元,13名员工2023年7月份工资166234.29元,14名员工2023年8月份工资194123.85元,合计814348.79元。

  以上事实有《深圳凯世在职人员薪资未发》《2013年1—8月-凯世光研-薪酬明细表》《2023年1月份凯世光研考勤统计表》《劳动合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三)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大楼313办公室,联系人:余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6)。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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