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智造者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K9P10Y
法定代表人:朱韬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洪桥头社区恒兆工业区36号2栋厂房二103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涉及人数为15人,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智造者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正式员工花名册》《深圳市智造者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临时员工花名册》《深圳市智造者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11月份正式人员工资表》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五十六条第一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13办公室,联系人:余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6)。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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