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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5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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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捷耀精密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6661A 

  法定代表人:郑杰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一工业区A区12、13、16、17栋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1月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以上事实有《轩业劳务人员2023年12月份考勤表》《轩业劳务人员2024年1月份考勤表》《上海银行业务回单》《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依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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