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佛山市轩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48786732
法定代表人:郑锡云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社区桂新东路28座桂桦阁102号铺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反规定从事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违法所得有人民币6411.52元。
以上事实有《劳务合作框架协议书》《四川省开江县职业中学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捷耀厂2023年12月份工资表》《捷耀厂2024年1月份工资表》《出账回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11.5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13办公室,联系人:余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6)。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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