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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8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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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黔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EN190N

  法定代表人:林文根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龙岗路19号东森商业大厦(东嘉国际)1212-1213-1214-1215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2月8日使用1名童工。

  以上事实有《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13办公室,联系人:余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6)。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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