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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3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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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弗兰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61811E 

  法定代表人:陆心和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西侧嘉达工业园3号厂房101201、301、401、501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拖欠127名员工2024年1月份工资281265.45元,拖欠51名员工2024年2月份工资110840.68元,拖欠38名员工2024年3月份工资93536.78元,拖欠24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67557元。经责令期限改正仍拖欠127名员工2024年1月份工资281265.45元,拖欠51名员工2024年2月份工资110840.68元,拖欠38名员工2024年3月份工资93536.78元,拖欠24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资67557元。  

  以上事实有《深圳弗兰德1月份工资发放明细(未发放)》《深圳弗兰德2月份工资发放明细(未发放)》《深圳弗兰德3月份工资发放明细(未发放)》《深圳弗兰德4月份工资发放明细(未发放)》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02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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