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东莞市众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7525021D
法定代表人:王志飞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大街2号801室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工资支付表未按法律规定具备相关明细,经责令改正后工资支付表已按法律规定制作并具备相关明细。
以上事实有《劳务合作确认函》、《东莞市众一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深圳欣智旺4月工资明细表》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第一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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