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天地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3473XP
法定代表人:陶建春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新沙路与新民南路交界处京基御景珑庭7栋B1505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收取25名员工2024年3月份工衣费500元;收取6名员工2024年4月份工衣费60元。经责令改正,已向员工退还所收取的工衣费。
以上事实有《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在离职员工工资表》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则第十七条第(一)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二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416办公室,联系人:尹先生,联系电话:29999335)。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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