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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13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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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文量咨询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HG1AY3D

  经营者:王权文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裕和路第四工业区昊海泓工业园宿舍楼B1栋107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共派遣了6名派遣工到合作的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违法所得款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伍元整(¥2385)。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文量咨询点店派遣深圳市鑫深越电子有限公司派遣员工工资表》《终止合同》《深圳市鑫深越电子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花名册》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五十六条第一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伍元整(¥2385),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伍元整(¥2385)。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三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02办公室,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9999290)。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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