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稳岗就业>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23稿件来源: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字体:
打印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和盛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707254

  法定代表人:文永刚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第三工业区丰泰大厦A106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劳务派遣单位未与87名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未依法制作工资支付表;3、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未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4、2024年3月收取6名员工工鞋、工帽费用200元,2024年4月收取31名员工工衣费用1240元。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

  以上事实有《小时工协议书》《花名册》《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合同》《禾晗2024年3月份工资表明细》《禾晗2024年4月份工资表明细》《禾晗2024年3月份员工工资条》《禾晗2024年4月份员工工资条》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第1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事项作出撤销立案决定。

  你单位第2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一)类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你单位第3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已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你单位第4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850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8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审理科(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进一路91号就业公共服务大楼313办公室,联系人:余小姐,联系电话:29999326)。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单位全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 8月 19日                    


top